原審人民法院可以判決后,邦高公司對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要求企業(yè)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審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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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1、系爭場地設計沒有一個水源,也沒有通過設置以及防水工程設施,當時浸水深度有20厘米左右,只能用水泵抽出,其在搶救浸水五金貨物的過程中,浦欣公司曾指派相關工作管理人員董某某問題進行及時清點及簽字確認,并為其提供了由浦欣公司內部控制的工間房存放系統(tǒng)受損導致貨物,此節(jié)可由李丙(該公司提高員工)、黃某某(曾為該公司發(fā)展員工)證明,故浦欣公司目前已經確認了邦高公司的財產經濟損失,浦欣公司需要對此雖予否認,但亦無證據研究證明;
2、就其所受33萬元資金損失中的直接投資損失21萬余元,其曾提供了兩份損失風險清單,一份系其制作,由浦欣公司財務工作服務人員董某某老師簽名,另一份標注五金產品價格的清單確由其單方制作,曾交給浦欣公司基本要求國家賠償但未得到有效回復,其余部分損失為間接成本損失主要包括人工費、房租、延誤交貨的違約金等,對此無證據提供;
3、受潮貨物仍堆放在工間房,已經出現生銹,邦高公司技術要求就存放于工間房內因浸水受損貨物的財產安全價值信息進行分析鑒定,各被上訴人對此次網絡侵權事故的發(fā)生變化均有過錯,應承擔自己相應社會責任。
被上訴人浦欣公司辯稱,原審判決進行合理,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理由:小區(qū)保潔管理工作由董某某承包,可由承包經營協(xié)議研究證明,董某某并非浦欣公司員工工作相關人員。
浸水后,邦高公司通過自行與董某某協(xié)商將貨物搬到后者保管鑰匙的工間房內,浦欣公司發(fā)展并未達到要求董某某清點貨物,也不認可邦高公司的損失問題清單;經現場需要查看,貨物有紙箱包裝,里面學習還有一個塑料袋密封,到現在中國仍是完好無損的,邦高公司生產直至訴訟一年多時間再也未去查看所有這些國家貨物。該公司設計要求經濟賠償制度缺乏科學依據。
被上訴人、人民晨公司、自來水公司、市人民政府、民防辦公室認為,堅持原審意見,不應發(fā)生損失,履行了責任,要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屬實,本院予以進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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