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綿陽市游仙區(qū)檢察院依法批準辯護人胡某對一起搶劫案的案卷材料進行查閱、摘抄和復制。這是該院適用新刑事訴訟法后,首例由犯罪嫌疑人的監(jiān)護人作為其辯護人行使閱卷權。深圳知名刑事律師來帶您了解相關情況。
今年第一季度,該院在受理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胡某之子搶劫案后,胡某要求作為辯護人介入訴訟,并提出查閱案卷材料的申請。該院在依法審查了胡某的主體資格、身份信息和提交的有關書面材料后,認定胡某的申請符合新刑事訴訟法和高檢院關于辯護律師、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的相關規(guī)定,遂依法批準胡某的閱卷權,并及時安排其在專門場所進行閱卷、摘抄和復制。
修改后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該院積極探索相關措施,切實保障辯護律師、辯護人的合法權益充分行使,一是指派專人負責閱卷接待工作,設置專門閱卷場所進行閱卷;二是完善案件管理、公訴、偵查監(jiān)督等部門的協(xié)調、溝通機制;三是建立規(guī)范地聽取辯護律師、辯護人意見制度。
肖某系國家工作人員,2006至2010年間,其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317000元。2010年?6月,肖某得知檢察機關調查其受賄情況后,害怕受到處理,遂讓人將20萬元存入紀律廉政賬戶。2011年3月肖某主動到紀委交代受賄事實。訴訟中針對肖某主動存入紀律廉政賬戶的20萬元是否計入受賄金額產生分歧。
意見一認為肖某是在被“雙規(guī)”和立案之前,主動將20萬元受賄金額存入紀律廉政賬戶,可以認定為拒賄,該20萬元不應計受賄金額。意見二認為肖某在將錢存入紀律廉政賬戶前就已經知道檢察機關調查其受賄情況,因為害怕被處理才將錢存入廉政賬戶,屬于為掩飾犯罪而上交,故該20萬元應計入受賄金額。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根據(jù)設立紀律廉政賬戶的有關規(guī)定,公職人員因無法謝絕而收受的禮金或本人認為違反有關廉政規(guī)定而收的現(xiàn)金及貴重物品折價款等,通過存入紀律廉政賬戶,而視為拒賄。但如果收受人已經知道有關部門正在調查,因擔心受賄事實泄露而將收受款項存入廉政賬戶的,不應視為拒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后,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lián)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
本案中,肖某是得知檢察機關調查其受賄情況后,將錢存入廉政賬戶,主觀目的是逃避追究刑事責任,而并非為了拒賄,根據(jù)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不得認定為拒賄。因此,肖某雖然將20萬元存入了紀律廉政賬戶,但并不影響將該款項計入受賄金額進行定罪量刑。將收受的款項存入紀律廉政賬戶是否計入受賄金額,應根據(jù)收受人存入紀律廉政賬戶的時間節(jié)點、主觀目的等因素綜合考量。
從時間先后上區(qū)分兩類情況,一類是在被紀委、檢察院等有關部門調查前,無論收收人是因無法謝絕或認為違反有關廉政規(guī)定或害怕被查處等何種原因,將收受款項存入紀律廉政賬戶后均應視為拒賄。另一類是在有關部門已經啟動調查程序后,又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本人并不知已被調查而主動將所收款項存入紀律廉政賬戶的,有拒賄的主觀目的,應視為拒賄。
深圳知名刑事律師提醒您,另一種是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lián)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應以受賄論處,款項計入受賄金額,因為在此種情況下,收受人并無拒賄的主觀目的,系為逃避處罰而不得已為之。
深圳知名刑事律師來講講利用內幕 | 深圳知名刑事律師為您講解操縱證 |
深圳知名刑事律師為您講解操縱證 | 深圳知名刑事律師來講講如何應對 |
操縱證券市場會面臨怎樣的刑事處 | 深圳知名刑事律師為您介紹基金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