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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運輸毒品罪的具體情況有哪些?深圳律師咨詢網為您講解

時間:2023-01-09 10:10 點擊: 關鍵詞:深圳律師咨詢網,運輸毒品罪的表現

  多年來,在司法實踐中,運輸毒品犯罪往往不區(qū)分犯罪的未完成形態(tài),這主要是因為這一問題復雜且難以解決。然而,這種做法顯然不利于公平的量刑要求。因此,有必要對其進行探討。深圳律師咨詢網來為您講講相關的情況。

司法實踐中運輸毒品罪的具體情況有哪些?深圳律師咨詢網為您講解

  在理論上,對本罪未完成形態(tài)的爭論主要集中在犯罪未遂的區(qū)分上,包括“置換論”、“到達論”和“離開論”。其中,“到達”理論受到大多數評論家的反對,因為這種觀點把運輸毒品罪視為結果罪,這不僅在理論上與“運輸”一詞的基本含義相矛盾,而且不利于打擊這類犯罪的司法實踐。

  “運輸”一詞明顯地強調遷移的過程而不是遷移的結果,因此該罪是行為犯而不是結果犯。同時,在司法實踐中,大量的毒品運輸犯罪往往在運輸途中被抓獲。如果以“到達論”為標準,許多犯罪處于未遂狀態(tài),縱容犯罪。

  “合理置換理論”把運輸毒品罪視為行為犯罪,值得肯定,但其模糊的判斷標準卻成為這一觀點的軟肋,并受到一些評論家的批評?!皢舆\輸”理論為大多數學者所認同,也是司法實踐中的一種實踐標準。不過,有批評人士指出,這一標準并不具有可操作性,如何判斷其偏離尚不清楚。

  鑒于上述兩種觀點的缺陷,一些評論員提出標準應該是藥品正式進入運輸工具,一些評論員提出了“完全流通”的標準。一些評論員提出了“持有行為+目的行為”的標準。這些評注者提出的標準可操作性強,值得肯定,但大多混淆了犯罪未完成形態(tài)的范圍。

司法實踐中運輸毒品罪的具體情況有哪些?深圳律師咨詢網為您講解

  “完全流通”實際上是“到達論”的復制品。它縮小了本罪的完刑范圍,“進入運輸工具理論”和“持有行為+目的行為”將本罪的一些預備行為作為犯罪實踐,擴大了本罪的完刑范圍。相對而言,“進入運輸狀態(tài)”理論更為合理。

  運輸毒品罪未完成形態(tài)的認定,不僅應以運輸毒品罪的本質為依據,而且應適用于司法實踐中運輸毒品罪的具體情況。運輸毒品罪的本質在于毒品在流通,只要毒品在流通,就應視為既遂,不宜到達目的地。因為在途行為已經具有藥品流通的性質。

  根據這一理論,本罪的出發(fā)點是開始實施使毒品流通危險的行為。因此,不存在毒品流通危險的行為是不可能沒有企圖的,它只是一種準備行為,即犯罪具有犯罪準備,如準備運輸工具、組織運輸、安排路線等。爭議的焦點在于確定在藥品未裝運、藥品進入運輸工具、藥品進入運輸狀態(tài)之后,行為的性質,無論是準備、嘗試還是完成。

  筆者認為,接受毒品而不開始運輸的行為是運輸毒品犯罪的預備行為,因為這種行為不構成毒品流通的危險。因此,上述條款在接受毒品尚未開始運輸即抓獲后應確立毒品運輸罪,而不是犯罪未遂或未遂。毒品進入運輸工具具有流通危險,已不屬于犯罪預備行為。但它完成了嗎?如果進入運輸工具具有流通的必要性,則屬于已完成。

  在使用公共交通工具運輸的情況下,藥物在進入運輸系統(tǒng)時應被視為已完成。與個體運輸不同,一旦交通系統(tǒng)得到控制,藥品的流通就會實現。因此,如果藥品以郵寄、寄售等方式運輸,只要辦妥運輸手續(xù),就可以辦妥。

  相反,如果運輸工具不具有流通的必要性,則出于其他原因不會進入運輸狀態(tài)即為失敗。例如,如果在藥物隱藏在車輛中之后由于天氣原因而取消旅行,則試圖犯罪。由此可見,運輸毒品犯罪未遂的實質是毒品是否進入運輸狀態(tài)。本標準既能區(qū)別于相關犯罪模式,又具有可操作性。因此,筆者贊成進入運輸狀態(tài)。

  正確合理界定企業(yè)運輸毒品罪共犯的范圍是劃分共犯責任的前提。運輸毒品的行為方式通常我們并不是一個獨立發(fā)展存在的,往往與走私、販賣等上線、毒梟以及馬仔、下線等構成社會錯綜復雜的關系。這些因素眾多的犯罪人自己是否可以構成主義共同經濟犯罪影響著主從犯的劃分。例如龍某等販賣、運輸毒品罪。龍某通過使用電話與陳某聯系我國毒品買賣相關事宜,商定數量與價格。

司法實踐中運輸毒品罪的具體情況有哪些?深圳律師咨詢網為您講解

  深圳律師咨詢網發(fā)現,后龍邀請李某某公司運輸毒品與陳會合。某日晚,龍、李某某與陳某、陳某某、李某進行分析毒品交易時被抓獲,當場繳獲毒品3000余克。對于這5人的量刑,某中院認為,構成學生共同實施犯罪,其中以龍、陳為主系統(tǒng)進行研究毒品交易,是主犯,判處死刑;其余3人則為從犯,依法從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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