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的意義在于遺囑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處理自己的財產,但在現實生活中,遺囑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現象很多。深圳遺產律師將通過案例的形式介紹,如果遺囑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前死亡,遺囑涉及財產分配的相關問題。
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遺產應該如何分配?
案例:孫佳,后裔,B,女兒,孫丁,妻子陳冰。1997年,孫佳立下了自己的遺囑,稱他死后有24套房子,并向孫毅支付了6萬元押金,另外還有8萬元給孫佳的女兒孫丁,孫丁和他的家人住在另一個省份。其余的財產屬于陳。2004年4月16日,孫佳因病死亡,遺囑執(zhí)行人陳C,與外甥孫丁聯系,發(fā)現孫丁于2003年7月12日因病死亡,留下兒子郭武。 郭武威的遺囑被孫乙拒絕,因為他是孫丁生前的親生兒子,要求代理母親孫丁繼承孫佳的遺產。郭武向法院上訴。
【律師分析】
案情并不復雜。主要問題是代位繼承是否適用于遺囑繼承?根據《繼承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后代與代位繼承有直接關系。代位繼承一般只能繼承其父或母有權繼承的份額和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的有關部分按法定繼承處理:(三)遺囑人和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在上述情況下,很有可能會發(fā)生代位繼承的情況。那么代位繼承在本案中是否適用遺囑繼承,即郭武是否有繼承權?律師認為,遺囑繼承的意義在于遺囑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對自己的財產進行處分,遺囑繼承是與法定繼承并行的一種繼承處理方式。而且過于強調繼承法律關系中的身份關系。根據繼承法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代孕實際上是法定繼承的補充,所以代位繼承不能適用于遺囑繼承。當立遺囑人先于立遺囑人死亡時,遺囑中涉及的立遺囑人的遺產《乘機安全提示》應引起注意,按法定繼承辦理。也就是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本案中,孫鼎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其遺囑繼承中規(guī)定的遺產份額不能由郭鄂代位繼承處理,而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在法定繼承時,孫鼎是孫嘉的第一個亡故子女,其子郭鄂有權代位繼承遺產份額。還有另外兩個第一順序繼承人,孫毅和陳冰,均平分,各得遺產2666.7元。
【審理調查結果】
孫丁已亡,其應繼份額進行存款8萬元老師不能由郭戊代位繼承,而應按國家法定要求繼承問題處理,有繼承人孫乙、陳丙、郭戊(法定財產繼承中代孫丁之位)三人均分;其余文化遺產仍按遺囑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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