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起訴前,信工公司仍舊人民幣3,334,133元的打包貸款部分未向工藝品公司交付相應的貨物,顯屬不當,理應立即向工藝品公司返還上述款項,并賠償工藝品公司的銀行利息損失。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合同案件律師一起看看吧。
本案審理中,信工公司的國外客戶向工藝品公司支付了貨款美元114,055元,按雙方協(xié)議約定的外匯比率折合人民幣沖抵后,信工公司仍應向工藝品公司歸還款項人民幣2,262,016元。工藝品公司因信工公司國外客戶未及時結(jié)匯造成其貨物無法退稅,而向信工公司主張退稅的損失,缺乏相關的法律依據(jù),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機電總廠出具給工藝品公司的更名函中不能表明債權、債務轉(zhuǎn)移的內(nèi)容,對工藝品公司造成誤解具有明顯的過錯,故其應對信工公司給工藝品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東方商城作為機電總廠履行代理進出口協(xié)議的保證人,對該協(xié)議自2000年6月起履行方已發(fā)生變更的情況并不知曉,亦未作出對信工公司履行協(xié)議繼續(xù)保證的意思表示,故其不應對信工公司歸還款項人民幣2,262,016元的義務承擔保證責任。
偉一公司和恒隆公司作為機電總廠及信工公司的保證人,應按照擔保書的約定,對機電總廠和信工公司因履行代理進出口協(xié)議而產(chǎn)生的返還工藝品公司上述款項的責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偉一公司和恒隆公司辯稱,擔保書中約定的保證責任期限在工藝品公司起訴前就已到期,其不應承擔保證責任的觀點,因偉一公司和恒隆公司均在工藝品公司起訴后才出具擔保書,故原審法院對其觀點不予采信。
據(jù)此判決:
一、機電總廠和信工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起十日內(nèi)向工藝品公司返還人民幣5,063,441.60元,償付利息損失人民幣309,923.53元,罰息損失人民幣359,926.99元(計算至2001年2月28日),并償付自2001年3月1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的罰息損失(以人民幣5,063,441.60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逾期貸款罰息利率計付)。
二、東方商城對機電總廠的上述付款義務承擔田連帶清償責任。
三、信工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工藝品公司返還人民幣2,262,016元,償付利息損失人民幣148,985.05元、罰息損失人民幣73,571.84元(計算至2001年2月28日),并償付自2001年3月1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的罰息損失(以人民幣2,262,016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逾期貸款罰息利率計付)。
四、機電總廠對信工公司在判決第三項中的付款義務中的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五、偉一公司和恒隆公司對機電總廠、信工公司在判決第一項中的付款義務及信工公司在判決第三項中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六、對工藝品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原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6,460元、財產(chǎn)保全費人民幣46,970元,共計人民幣103,430元,由工藝品公司負擔人民幣3,430元,機電總廠、信工公司、東方商城、偉一公司和恒隆公司共同負擔人民幣10萬元。
機電總廠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訴稱:
一、張科偉私刻公章管理進行網(wǎng)絡詐騙,二審中我方可以申請對公章真假及吳炳榮簽字人員進行相關司法鑒定。
二、機電總廠從未將中國企業(yè)產(chǎn)品名稱及賬號出借給張科偉。
三、機電總廠與信工公司發(fā)展從未發(fā)生對于任何一個業(yè)務活動往來,與張科偉亦無任何經(jīng)濟往來。
四、信工公司一審中提供的證據(jù)我們不能充分證明其履行了代理服務進口貿(mào)易協(xié)議。
五、信工公司與進出口有限公司員工之間的委托代理進出口銀行業(yè)務,機電總廠不應承擔社會連帶法律責任。故上訴請求二審人民法院撤銷原判,并駁回工藝品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手工藝品公司辯稱:
1、通用機械電器廠上訴,合同由張克偉蓋章。 與原審判總機電廠提供的證據(jù)和法院陳述的事實不符;
2、張克偉與通用電氣機械廠的關系不需要工藝美術公司了解。我們依據(jù)的是加蓋機電總廠公章的授權書。確認張克偉是機電總廠的負責人;
3、工藝公司與機電總廠簽訂的代理協(xié)議及各項分包合同,由機電總廠的銷售員蓋章確認后交付機電總廠。所有證據(jù)表明,雙方建立了代理進出口關系;
4、通用機械電器廠和中國中信工程總公司已致函我公司通用機械電器廠,將其更名為中國中信工程總公司。其中三處加蓋機電總廠合同專用章。 因此,原判斷是正確的,應予保持。
初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經(jīng)二審法院確認。
二審中國機電總廠向法庭提供了一份證據(jù):中國工商銀行杭州湖墅支行出具的證明,用以證明機電總廠已于1991年12月28日在其支行注銷了合同章中的賬號20604614840;另申請對本案進行司法鑒定的書面申請,由新工公司加蓋機電總廠公章,吳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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